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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同专业 | 从杉杉股份控制权之争,看民营企业家财富传承的痛与药

苗亚琼 申同律师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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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我国缔造了一大批民营企业,这些民营企业在近些年也将集中进入家族企业传承与二代接班过渡期。

这期间,如果对于家族企业的股权和控制权的接班,家族财富的平稳传承,创一代企业家没有经过深入思考和周密规划,大概率会引发企业家身后继承人争产夺权,给家族企业的发展埋下众多雷区。近日杉杉股份实控人郑永刚先生去世导致的遗孀和接班人对公司控制权之争,就是这样背景下的一个热点事件。

鉴于事件的详细经过网上已有众多报道,本文就不多做介绍,笔者也无意去点评或揣测事件的后续走向,本文意在通过杉杉股份控制权之争这一热点事件,来探讨对于众多中国民营企业家来讲,都不得不面临的终极难题——家族财富的传承。也许在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其他问题未必会出现,但是传承问题是每位企业家都绕不开的终极大考。所以下文中,笔者就家族财富传承中遇到的高发问题逐一梳理和分析,并给出相应的方案。


一、 未做规划的交接之痛


上图中家庭关系图根据网络信息绘制,不代表真实情况,因父母信息暂无,故用虚线隔离,以示区别

笔者注意到一个常见的现象,好多企业家都会存在像郑总这样的家庭结构:多段婚姻;前婚子女年龄较大,已到适合接班年龄,甚至已开始作为接班人培养;现任的配偶和其子女年龄相对较小。或许有些企业家只有原配和孩子,但企业家的父母健在,如果在传承问题上不做安排的话,都较易引发下列风险:

1、无权处分的风险

如果企业家在婚前或者婚内没有签署财产协议,则意味着家族企业的股权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即便股权是企业家的婚前财产,婚后股权增值和分红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以杉杉事件为例,根据杉杉股份公告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信息显示,郑永刚先生仅直接持有杉杉股份0.03%的股份,剩余股份是通过宁波青刚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和控制的,涉争议的股份主要就是这两部分。

据网络信息称,郑永刚先生和周婷女士于2017年结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宁波青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成立,成立后没有股权变更信息,这说明郑永刚先生持有该公司51%的股权应该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他和周婷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但杉杉股份在2020年启动收购LG化学旗下在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和韩国的LCD偏光片业务及相关资产 70%的权益,在2021年2月1日完成资产交割。杉杉股份凭借收购LG化学偏光片业务的七成股权,一跃成为全球偏光片龙头企业,使得自身业绩暴增。

因此次收购行为发生在郑永刚先生和周婷女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郑永刚先生持有的股份在婚后的增值和分红就属于他和周婷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的时候要先析产,把股权婚后增值和分红中属于周婷女士的份额先分割归周婷女士,剩下的股份、增值和分红才是郑先生的遗产。

所以在没有签署财产协议的情况下,企业家想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单方面决定传给自己的非配偶接班人,会涉及无权处分,后续隐患较多。

在此情形下,在企业家生前,配偶考虑到企业家在家族中较大的话语权和控制力,可能敢怒不敢言。但在企业家生后,年轻的配偶自然而然要为自己和孩子着想,会坚决维护自己和孩子们的权利,易酿成配偶和接班人争权的事端。

郑永刚先生遗孀周婷女士出现在临时股东大会,指认董事会擅自审议未经自己审阅和同意的议案并对外发布是违规和错误的,就是企业家身后配偶维权的体现。

2、法定监护的风险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23条和28条之规定,如果企业家不做安排,当其出现突发意外丧失行为能力时,他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就是他的配偶。在此情形下,因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没有其他限制,此时配偶的权力非常大,配偶可以代理其在董事会和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配偶有可能动用企业家名下的很多的资产,甚至股权。此时,监护权就意味着财产和控制权,极易引发配偶和其他家人对于监护权的争夺,企业家可能只能听天由命。

3、法定继承之风险

家族企业的传承和接班本非易事,如果企业家不做安排,他选定的作为接班人的子女其实只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在多段婚姻的情况下,企业家的配偶不仅是继承人,而且还是她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子女继承的财产包含股权其实也由她一手掌控。也就是说股权如果完全按照法定继承,企业家选定的接班人很可能就是小股东,而他的配偶通过继承有可能成为企业的大股东。周婷女士有底气到现场指认,就是基于此。笔者相信此种情况下,如再发生类似事件,企业家的配偶都有这样的底气。

如果说企业家的父母还在,同时还有兄弟姐妹,在巨额家族财富面前,他们也可能成为一个非常强大的争夺企业股权乃至控制权的力量,所以法定继承的后果易引发三方争利的局面,此时,最弱势的可能就是接班人,因为他只有一个人。如果企业家的父母健在,兄弟姐妹能施加压力的是两个继承人,配偶不仅仅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且遗产她也有继承权;如果她有一个子女,实质上就掌控了两个人的继承份额;当子女众多时,对比接班人,她法定继承的优势就会更明显。

像杉杉股份事件中,不考虑其他因素的话,除去夫妻共同财产析产部分外,周女士加上三个孩子,她继承到的股份对于接班人郑驹至少是4:1,且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若宁波青刚投资有限公司的章程没有特殊限制,周女士可以基于继承关系成为股东。此时,作为接班人的郑驹基于法定继承对家族企业的控制显然处于劣势,因为对比继母,他能拿到手的股份太少了!在此情形下,如果他想掌控企业,除非有外部资源强助力,否则,接班人和实控人的传承可能会落空,对家族企业的经营带来更多不可控的风险。

4、夫妻共债之风险

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导致企业家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重要、最常见和最直接的原因。在企业上市扩张过程中难免要融资,但在融资过程中,债权人往往会要求企业的实控人和其配偶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就带来了一个很大的隐患,如果企业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保证人的企业实控人和其配偶,就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债务就演化成了夫妻共同债务。

如企业主身故,传承问题与经营风险交织,使得债务的清偿可能更加困难。最后,这些巨额债务,就成了压垮企业和家人的重担。小马奔腾和光耀东方集团的没落,就是因为旷日持久的继承人争产大战,导致企业经营恶化,无法清偿债务,最后企业债务穿透成为夫妻共债,企业家的配偶都因此背负了上亿元的债务。这个问题不只上市公司会遇到,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也比较常见。

5、不容忽视的刑事风险

企业家如对传承没有安排,那么在他生后涉及股权继承时,也有私下协商或诉讼中达成调解的空间,此时就会涉及接班人需对其他继承人给予一定的补偿,来置换他们手中股权。当股权价值较高时,补偿款的数额可能比较大,接班人能否筹措到这笔补偿款就尤为重要了。

此时,接班人为了得到股权,可能会从企业中抽调资金去补偿其他继承人,这一方面会导致企业本身资金链紧张,影响企业经营。另一方面,从企业当中抽调资金,会涉嫌挪用资金或职务侵占罪,如其他继承人动机不良,有可能通过故意抬高补偿款要价,倒逼接班人从企业中抽调资金支付股权置换对价款,然后再去经侦部门举报接班人涉嫌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通过刑事手段打压接班人,进而夺取企业控制权。真功夫事件中股权争夺就带有这样的意味。

6、接班人能力不足风险

企业传承中较为不可控的因素就是接班人能力不足的问题了,财产的传承是个时间长短的问题,总会有结果,但传承中涉及非财产因素——资源支持和利用、安抚元老和骨干、应对经营环境变化、接班人自身的经营能力和心态影响等,不具有可控性,而这些因素对接班人提出的考验绝对不小。接班人能否闯过层层关卡,顺利掌舵,经营好企业,成了所有接班人绕不开的难题。“中国第一败家子”李兆会就用实际行动,诠释了接班人能力不足的后果。


二、善用规划良药

既然民营企业的传承如此之困难,它涉及《民法典》婚姻家事编、继承编与《公司法》的法律适用,叠加了公司治理与控制权交接的问题,易引发继承人争产、股权分散乃至丧失控制权、家企债务混同、接班人刑事责任风险和败家风险等,因此,民营企业家在这一问题上怎么关注都不为过分,尽量做到未雨绸缪,在身体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时,做好应有的一整套家族财富传承的方案,在风险来临时方能通过这些防御机制,减轻对家人和企业的冲击。下文笔者将就上述梳理的问题给出一些操作思路,以供参考。

1、 婚前或夫妻财产约定——确保有控制力的传承

如前述分析,在传承规划之前,企业家要把权利尤其是股权先收归自己所有,否则容易造成无权处分,埋下身后家人争产的雷区。

建议企业家在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约定,如果婚前没签,在企业家年富力强的时候,尽量要跟配偶签署一份婚内财产约定,可以不用约定别的,主要约定股权的归属,保证家族企业的传承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虽然婚前没有签署财产约定,婚后再签会有一定的难度,但仍有可行性。如果企业主身体状况良好,他对家族的掌控还比较强,一般来说他做的安排,配偶虽然可能会有意见,但基本上还会配合,再借助律师来配合谈判,是可以实现的。笔者的团队就提供这样的法律服务。

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签署财产约定,都涉及给对方补偿的问题。通过补偿,可以弥补对方在财产缺失上的安全感,有利于促进婚姻和谐。况且,在企业今后融资的过程中,即使签署了夫妻财产约定,债权人往往还会要求配偶签字。那对于企业家的配偶来说,她一旦签署了财产约定,今后企业赚钱了,跟她关系不大,但企业赔钱了,她还要担责,未免也太不幸了。所以,为了使企业家的配偶将来在企业融资时敢签字,也必须要给她构筑一个财富安全的底线,即使将来她受到共同债务的影响,但她和孩子的生活还是有保障的,这样她才敢签字。

那么,此类补偿方案的设计,详见下文。

2、 遗嘱的兜底保护——确保传承意愿贯穿始终

因为家族财富的传承不是一步到位的,接班人的培养和传承是逐步过渡的,所以从企业家有传承意识那刻起,必须要为他的接班提前做好规划,至少要有一个兜底的遗嘱来明确家族核心资产——股权的归属,可配合公司章程对股东身份和股东权益的继承与分配,董事候选人等提前做好安排。企业家还可指定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可按照法律规定和遗嘱要求履行职责,确保遗产安全和有序传承。避免被继承人意外身故后,家族成员陷入内斗,影响家族企业的稳定和传承。

依据《民法典》第1142的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以最后一份有效的遗嘱为准,所以从企业家有传承意识起,就要配合遗嘱来兜底防范传承过程中出现的突发状况,如果情况有变,也可实时修改,确保自己的传承意志能贯穿下去。

3、 意定监护的安排——确保特殊情形下无障碍传承   

即便有财产协议和遗嘱安排,当在传承过程中企业家发生疾病或意外,失去或部分失去行为能力,企业的传承可能也会陷入僵局。故企业家可依据《民法典》第33条的规定,提前和相关人员签署意定监护协议,事先指定一位监护人在其身体或精神状况无法自我管理时,代为监护,并对他的监护职责予以明确。

意定监护除了帮助企业家在健康状况不佳、失去自我判断能力时,保持自主选择权和尊严外,也建议列明当企业家需要监护时,他的财产怎么处理,他对公司的控制权和决策权该怎么行使,甚至可以配合公司章程对此情形做出安排等。这样企业家通过意定监护协议,提前锁定自己的监护人,防止传承方案因法定监护人的不当行为毁于一旦,也可减少因该事件发生,导致家人争夺监护权翻脸的恶果。

4、 借助家族信托——隔离债务和婚姻风险,稳健传承

建议企业家在财务状况较好时,引入家族信托工具,提前将公司股份装入家族信托,实现家族企业股权的所有权、控制权和收益权的分离,让家族成员的身份与经济利益隔离,让接班人能安心参与公司经营,其他家族成员通过信托受益人机制分配收益,保障生活和事业发展,就可有效避免企业家身后家族内斗,保障家族企业的长治久安,和家人的和谐幸福。

当然家族信托也可置入其他家庭资产比如银行存款、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保险金、不动产、特殊动产(艺术品、珠宝文物)等,通过信托公司对前述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可以满足家族财富传承多样化的目标,按照作为委托人的企业家的意志分配财产给受益人。

因家族信托有债务隔离的显著优势,企业家在企业正常经营期间,将合法个人或家庭所得用以设立家族信托,当未来企业发生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或债务纠纷时,家族信托将很好地成为企业资产与家庭财产之间一道牢固的防火墙,家族信托不但可以保全了一部分家庭财富,同时给予了企业家东山再起的机会和可能。在企业家百年后,即便企业经营不善,家族信托也能给继承人一个兜底的保障,确保他们基本生活不成问题。前述给配偶签署财产约定的补偿,就可借用家族信托实施。

贾跃亭在欠债700多亿元的情况下,依靠他在美国提前设立的家族信托,在美国开启了第二次创业。龙湖集团也受益于创始人夫妇分别设立的两个家族信托,成功化解了创始人婚变对上市公司的巨大冲击。这两个案例都体现了家族信托在家族财富保全和传承上的重要作用。

5、 其他辅助工具

因为目前设立国内家族信托涉及资产交易过户的税费成本高,还要满足监管要求,并不是所有的股权都适合置入信托,如果不便于用家族信托传承股权,赠予和遗嘱都能解决股权定向传承的问题。

在此情形下,因为家族企业的核心资产——股权,传承给了接班人,那么其他家庭成员的生活保障就需要做出妥善安排。对于非接班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他们的生活、教育、婚嫁和创业等都需要资金,如果通过遗嘱一次性给他们遗留一大笔资产,他们能否善用这些资产会存在较大问题。

此时,可以给他们设立一个保险金信托,建议用保险金信托2.0的版本的架构,企业主自己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购买年金或寿险类保险产品,指定信托公司为受益人,缴完保费后变更投保人为信托公司,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是其他家庭成员,并设置一系列信托受益条款,这样既发挥了保险的杠杆作用,用较少的保费撬动较大的保额,解决企业家资金占用成本高和现金流不足的问题,也实现了信托的资债隔离功能,防止今后企业负债连累家人,还解决了继承人无法掌控大额遗产,易养成奢侈挥霍、缺乏前进动力,甚至引发道德和人身风险的问题。

当然前述的所有的信托架构都必须仰仗企业主未雨绸缪,在财务状况较好时及时剥离资产做出安排,否则就会面临像张兰家族信托被击穿的悲剧。给配偶签署婚前或夫妻财产约定的补偿,也可以采用同样思路。

另外,对于接班人也不能仅是传承股权,因为企业经营风险未可知,股权传承后,并不意味着接班人就能经营好企业,一旦接班人经营不善,导致债务危机,此时他和他的家人也需要一个兜底保障,这里就需要企业家采用上述保险金信托的架构,为接班人和其家人预留生活保障资金。

总之,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传承不容小觑。

家族财富的传承不是一蹴而就的,这一世纪难题对无数民营企业家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建议企业家务必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在春风得意时布好局,综合运用科学、合理、合法的工具,筑牢家庭财富的防线,方能在四面楚歌时有退路。否则可能就应了那句话:眼见他起高楼、眼见他宴宾客、眼见他楼塌了,成为别人的笑谈。



作者:苗亚琼律师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部秘书长擅长婚姻家事、公司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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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麻慧婷 徐礼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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